天津市鍋爐污染物排放標準2016
DB 12/151-2016
前 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改善天津市環境空氣質量,保護人體健康,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鍋爐大氣污染物濃度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鍋爐排放的水污染物、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
本標準 1999 年首次發布,2003 年第一次修訂,本次為第二次修訂。本標準將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和環境保護要求適時修訂。
此次修訂的主要內容:
——增加了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鍋爐房無組織粉塵排放限值;——收嚴了各項污染物排放限值;——調整區域劃分;——取消了按照鍋爐容量執行不同排放限值的規定;
——將“大氣污染物過量空氣系數折算”改為“大氣污染物基準含氧量折算”。
本標準是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排污許可證要求嚴于本標準時,按照批復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排污許可證執行。
本標準由天津市環境保護局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天津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實驗室。
本標準起草人:姚立英、王偉、李璠、周陽、張麗娜、李志強、吉晟、張曉旭、吳岳、李雨蒙、劉玲、劉盛、郝苗青、張時佳、彭茵、黃浩云。
本標準由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6 年 7 月 15 日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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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1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鍋爐煙氣中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及鍋爐房無組織粉塵等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規定了監測和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氣為燃料的單臺出力 65t/h 及以下蒸汽鍋爐、各種容量的熱水鍋爐及有機熱載體鍋爐、各種容量的層燃爐和拋煤機爐等在用鍋爐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鍋爐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使用型煤、水煤漿、煤矸石、石油焦、油頁巖、重油、渣油等燃料油的鍋爐,參照本標準中燃煤鍋爐排放控制要求執行;使用高爐煤氣、焦爐煤氣、醇醚燃料(如甲醇、乙醇、二甲醚等)及其他氣體燃料的鍋爐,參照本標準中燃氣鍋爐執行;使用輕柴油等其他液體燃料的鍋爐參照本標準中燃油鍋爐的排放控制要求執行。
本標準不適用于固定式燃氣輪機、固定式內燃機;本標準不適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險廢物和生物質為燃料的發電鍋爐、工業鍋爐、供熱鍋爐和有機熱載體鍋爐。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2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
本適用于本標準(包括所有的修改單)。
GB 5468 鍋爐煙塵測試方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GB 13271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HJ 固定污染源廢氣 低濃度顆粒物測定 重量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同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
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煙氣黑度的測定 林格曼煙氣黑度圖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廢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散紅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位電解法
HJ543 固定污染源廢氣汞的測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 28 號)《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 39 號)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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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鍋爐 boiler
鍋爐是利用燃料燃燒釋放的熱能或其他熱能加熱熱水或其他工質,以生產規定參數(溫度,壓力)和品質的蒸汽、熱水或其他工質的設備。
3.2 在用鍋爐 in-use boiler
指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鍋爐。
3.3 新建鍋爐 new boiler
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鍋爐建設項目。
3.4 有機熱載體鍋爐 organic fluid boiler
以有機質液體作為熱載體工質的鍋爐。
3.5 標準狀態 standard condition
鍋爐煙氣在溫度為 273K,壓力為 101 325Pa 時的狀態,簡稱“標態”。本標準規定的排放濃度均指標準狀態下干煙氣中的數值。
3.6 煙囪高度 stack height
從鍋爐所在地±0 地平面至煙囪排放口的垂直距離。位于地平面以下的鍋爐應扣除從鍋爐所在地表面至±0 地表面部分。
3.7 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 continuous emissions monitoring system
對鍋爐排放的煙氣進行連續地、實時地跟蹤監測,又稱為煙氣排放在線監測系統。
3.8 含氧量 O2 content
燃料燃燒后,煙氣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積百分數來表示。
3.9 高污染燃料禁燃區 urban high-polluted fuel forbidden area
由市人民政府在行政區域內劃定的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區域。
4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在用鍋爐執行表 1 中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 在用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
單位:mg/Nm3
限值
污染物排放
污染物項目 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 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外
監控位置
2017 年 12 月 31 2018 年 1 月 1 2017 年 12 2018 年 1 月 1
日前 日起 月 31 日前 日起
顆粒物 30 禁排 30 30
燃煤 二氧化硫 200 禁排 200 100
鍋爐 氮氧化物 400 禁排 400 200
煙囪或
汞及其化合物 0.05 禁排 0.05 0.05
煙道
顆粒物 30 30
燃油
二氧化硫 50 50
鍋爐
氮氧化物 300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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